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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广州已经立法 全国人代会收到有关议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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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有序地公开政务信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打造“阳光政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了这个进程中的显著亮点。2002年11月6日,作为广州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获得通过。广州市在中国破天荒地提出并开始实践一系列新的理念———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不公开,公民可依法起诉政府等。在今年3月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力又联合诸多人大代表,提交了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十分强烈的。1999年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就曾受理过题为“关于政府机关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建议”。在人人自危噤若寒蝉的极左思潮盛行时期,民众根本不会公开发出要求政府开放信息的呼吁。此方面的悄然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事情,这是我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主与法制健全的必然反映,它也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有待深化的课题。
作者 江河
出处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4-15,共2页 Beiji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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