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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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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
机构地区 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9期40-4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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