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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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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作者 郭建明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3年第4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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