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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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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针对近期一些分局反映银行要求在买方信贷项下为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问题,总局经研究,现就银行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条款规定。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3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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