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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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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3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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