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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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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养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3年第4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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