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申诉人:白某,男 48岁汉族公司职员被诉人:绵阳市某公司申诉人诉称:白某于1978年参加工作,1986年3月,被调到该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经营部经理,业务销售员等职务,1993年12月15日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期限为1年。在停薪留职期间申诉人按规定缴纳了停薪留职管理费,停薪留职期满后,申诉人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安排工作,公司拒不安排,并让申诉人调离单位,也不依法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申诉人从1995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