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是完全为他关于自由的社会理论服务的 ,所以既显得独树一帜 ,又有些极端。他提出的关于传统可以自发演化出保证自由的法律的理论自身具有许多不可克服的矛盾 ,并且这种理论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来说更谈不上理论说服力。哈耶克提出的内部规则的三个特征实际上将法律与道德禁忌等同起来了 ,完全经不起实证的分析。另外 ,哈耶克提出的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也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学式的批判 。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47-53,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