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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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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意义 证券市场是最讲究秩序和规范的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在证券市场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四类:(1)发行人、发起人;(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3)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作者 李洁琳 王琦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5期16-19,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杜1996年版,第539页.
  • 2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01,(1).
  • 3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节.
  • 4《英国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章》第15条.
  • 5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

共引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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