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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有权在流通领域进行食品专项打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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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检部门在流通领域进行打假活动,经常会遇到执法主体的问题。具体案例如下: 去年1月15日,安徽省六安市质监局金安分局接到举报迅速出击,对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酒进行查处,被行政相对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焦点是执法主体问题。审理此案的六安市裕安区法院有关人员认为,国务院关于质检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三定方案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中关于各部门打假分工即自动失效。
出处 《质量天地》 2003年第5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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