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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按标识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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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第11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处罚》一案,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其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规定处罚。
作者 李宣庆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3年第1期26-26,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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