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识”与”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多处提及。如何正确界定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 原《产品质量法》的条文释义中,将产品标识定义为:“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内容,除了强调必须真实外,基本未做调整。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标志”属于“标识”的一种。另外,《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产品“标识”界定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3年第1期32-32,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