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司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得到迅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大量设立,从而也出现了公司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股票'和其他'股份'等不良现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股票'的定罪处罚问题,由于股票交易的规范性,其价值容易认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已不成问题.但对于一些非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或募集资金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出的'股份',包括出资证明书、空股、干股、官股等各种规范和不规范的'股份'.由于它不同于规范的'股票',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