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这种现象应予从重处罚.为了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现象,笔者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同时,在刑法第63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这样做的好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