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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案件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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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作者 白呈明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37-140,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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