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其最大特征在于 ,生命权客体———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根据这一特征 ,应对传统生命权理论进行检讨 ,重新设置不同于普通人格权保护的独立模型。这一模型从个人本位角度出发 ,认为生命权不包括支配权和请求权 ,而仅指生命维护权 ,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至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并非基于生命权产生 ,而应换从社会本位的视角 ,认为是基于近亲属的财产权或其与受害人的血缘关系产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48-54,65,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