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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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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13-119,共7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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