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主体是国家及单独关税区 ,私人不可能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使诉权 ,将其与主权国家间的争端交予DSB处理。但鉴于私人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地位愈来愈突出 ,为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并有助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 ,允许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由于目前处理国家与私人间争端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都不能适用于WTO ,且WTO的成员方普遍没有相关的国内法 ,为使各国公民私人行使此类诉权的标准相一致 ,有必要由WTO作出统一规定。
出处
《法学杂志》
2003年第2期31-32,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