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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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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求》(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
出处 《税收与社会》 2003年第4期J004-J004,共1页 Taxation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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