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实务探析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非公有制办学机构,其经费来源和管理均与国内公办高校不同。其中,外方多数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所得税,计税应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相关税法,并结合实务确定。按照这一原则,有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方应纳所得税税额=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5%。无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方应纳税税额=收入×10%。如果中外双方签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此税收的规定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作者 王琳 刘胜建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财务处
出处 《纳税》 2019年第7期10-11,共2页 Tax Pay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