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非公有制办学机构,其经费来源和管理均与国内公办高校不同。其中,外方多数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所得税,计税应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相关税法,并结合实务确定。按照这一原则,有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方应纳所得税税额=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5%。无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方应纳税税额=收入×10%。如果中外双方签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此税收的规定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出处
《纳税》
2019年第7期10-11,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