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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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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作者 张鸿敏
出处 《纳税》 2019年第13期55-55,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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