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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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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甬民发[2014]7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公安局、政法办、财政局、社保局、人口计生局、民族宗教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本市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本市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
出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4期24-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Ningbo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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