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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必須是直接办理具体业务的实体——对应山县以管理区建立信用社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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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应土地改革之运而生,也是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运而成长壮大。它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是有巨大成绩的,真正起到了国家银行的助手作用。但是,它也受过“左”的或右的思想干扰,因而也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折腾。这种情形,至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认真地作过总结,从而真正的得出历史的经验教训。看来这一课还是需要在什么时间补上的。现在的问题是,当前农村已经出现了新的局面(为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各种经营方式、各种流通渠道等),而且在健康地向前发展。面临这样一个可喜的形势,我们的信用合作事业怎么办?换句话说,怎么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怎么才能有生气,又怎么才能进一步发挥集体金融组织的“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和银行助手的作用。国家建设要求全面开创新的局面,我们的信用合作事业怎样才能开创新的局面。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加以考虑,而且不能不用实际行动作出正确的答卷。为此,我们打算在本刊开辟一个专栏再进行一次探讨。栏目就叫“信用社问题讨论”。这一期发表几篇文章,权且作为引玉之砖,希望有这方面实践经验的同志和专家学者,写出有充分论证的文章来参加讨论。来稿不宜过长,一般以二、三千字或四五千字为宜。
作者 许季才
机构地区 湖北省分行
出处 《农村金融研究》 1983年第1期39-42,38,共5页 Rural Fina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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