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社体制改革建立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时,竞究提“权、责、利”相结合好,还是提“责、权、利”相结合好?从表面上看只是“权、责”两字位置先后问题,没多大意思,实际上能有个准确的提法,并能理解其意义,对于搞好责任制是有益处的。自拜读《农村金融研究》83年增刊第2期封底刊登的张根学同志《关于“权、责、利”的提法小议》一文后,更感到弄清这一提法的重要性。现谈点粗浅的看法,兼与张根学同志商榷。
出处
《农村金融研究》
1983年第4期56-57,共2页
Rural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