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丰水区向贫水区输水早已是美国发展过程中一项基本的水利经营方式.输水是经常引起争执的,因此时用以输水的体制必须具有某些约束的权力,它是州政府的基本职责。约束权的主要根源是水权法,水权法规定了用水权和开发权以及限制引水的一些情况。将水送出州外的控制权则受美国联邦政府有关州际关系权力的约束.调整各州之间的关系,包括防止各州过分的限制,则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基本权力.近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水作为商产之一种,并且对州的输水权力加以限制,但当限制水的输出对那些有效的水利经营目标密切相关时,上述限制具有实际的适应性。为了防止各州之间过分约束,联邦政府有直接参与水利开发活动的职责,其中包括引水工程。联邦政府也管理其它如航运、环境保护等水利开发工程。现行体制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结构,但过分复杂必须防止.引水的要求将不断增加,有效地解决随之而来的矛盾仍然是水利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职能。
出处
《南昌工程学院学报》
CAS
1987年第1期92-97,共6页
Journal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