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的行政合同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其以"柔性方式"推动政府实现服务型、多方位管理。与此同时,行政合同基础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仍存在诸多分歧,且当前具体指导的条文有限,尚无专门立法,而面对实践中复杂纠纷司法机关处理方式不一导致更大争议,其中尤以在政府优益权框架下因政府单方面变更与解除行政合同问题为甚。基于此,本文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意涵与特征出发,分析单方面变更与解除行政合同行为的法理基础和实施条件,继而对当前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制度的建议。
出处
《南海法学》
2019年第1期38-52,共15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