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上,合同法改革草案删除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原因,但直接提出实证法上依附于这一概念的一系列方案来替代之。然而,新条文的表达留下了非常大的解释空间,特别是草案修改了合同的一些基本定义以及性质错误和动机错误的范围。因此,虽然'原因'这一词语消失了,但原因路径仍存续,如今围绕着原因而出现的争议和讨论还会在新条文适用之下重现,哪怕这些争论可能在其他表达或词语之下进行,诸如诚实信用。
作者
刘骏(译)
李世刚(校)
Guillaume Wicker(l’Universitéde Bordeaux)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10-133,共24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超级博士后”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