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应: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在此次增加离休费时,仍按我市1993年工改以来的一贯做法,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未按在职人员套改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的发放从2003年7月1日起统一改按已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的同类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出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期51-52,共2页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