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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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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国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3期8-11,共4页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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