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宁人社[2013]18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出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8期51-52,共2页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