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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各区政府规划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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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发[2017]221号各区政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修改内容中删除了第三十六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
机构地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
出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2期1-1,共1页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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