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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人及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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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缺乏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和双向性,后代人和动物难以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如果给后代人、动物、胎儿及死者以法律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对它们所谓的权益的(实质上那是我们自己的)保护目的,何乐而不为呢?问题是,当我们要给它们权利时,却发现对象不存在,或无法与我们沟通,或它们无以知晓其权利,它们无以行使其权利,它们无以委托行使其权利,它们也无法享受侵害赔偿和补偿……增加当代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如环境危险之债,倒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作者 张景明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97-109,共13页 NanKai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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