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除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是当然的专有部分之外,地下室、车库车位、绿地、露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构成专有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关于专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规定,某些专有部分尚不能登记,由此导致了权属不明、阻碍交易、削弱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因此,专有部分的登记阙如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揭示其登记阙如问题,并对其解决路径予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建议。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42-163,共22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