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备融贯性和变动性两正当化论据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司法裁决基准提供合法性基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鉴别裁决法效力依据的基准存在着法条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模式的争论。在立法中心主义下,法官被视为宣示法律的喉舌,把法律条文作为裁决的基准,而在司法中心主义下,须重新审视我国司法裁决的基准。裁决规范作为重建的裁决基准,是法官从多元结构的法源中识别发现的,结合个案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以法律规则为勾勒模型的解释而具体建构出的个别规范。裁决规范以中国场景中的司法问题及解决为现实生活观照,并能与法官法源相兼容,从而真正实现对法条主义的拓展与规则怀疑主义的超越。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64-178,共15页
NanKai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