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股的定性观察决定了虚拟股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二分选择:是从债的合同中心主义还是从股的章程中心主义。然一元保护机制在变动不居的市场背景下皆有不周延之处存在盲区,尤其在公司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如解散、收购时,虚拟股股东的失语处境使其无法得到应有的公允保护。而合同为主的路径过分强调了合同的可实现内容,所遮蔽掉的是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先前存在,以及权利义务自由安排的可选择性。为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针对虚拟股股东的保护路径也急需从二分法则的单边主义向碎片化的多元主义做以应时转化,还原虚拟股协议的劳动合同属性,比附优先股制度,在合同原则的统领下引入声誉资本等替代机制。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14-135,共22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