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黎协定》打破了《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减排模式,开启了自下而上单元层次减排新局面。产权市场强调制度体系建构对目标实现的约束性和规范性,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更凸显对制度规则的倚重性。碳交易市场跨国合作的法律原则对于评估合作可行性、探索合作步骤和深化合作模式具有重要评判意义。结合全球气候合作的宗旨和跨国碳交易市场合作的路径初衷,公平公正原则是减排各方合作的价值标准所在,环境整体性原则是合作的基本要求,经济受益性原则是合作具有可行之动因,而政治互信与可行性原则是推进合作重要现实基础。在当前跨国碳交易市场合作缺乏统一范式下,框架原则建构有助于《巴黎协定》减排模式的推进,也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未来国际化提供框架性评估标准。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57-169,共13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