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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增强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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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而增强企业的活力,中心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实现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从而加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历史证明,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正如恩格斯说:“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作者 陈又遵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1期73-82,共10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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