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界有同志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构成”。①这种观点正确地反映了考察两种罪过形式在具体犯罪中的表现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对立统一的普遍规律。既然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那么,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在具体犯罪中的表现,毫无例外地会反映这一普遍规律。在过失犯罪中,虽不表现为罪过形式相互转化,却表现为两种不同心理因素的同时并存。在故意犯罪中,两种罪过形式的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的情形实是不乏其例的。本文拟就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以及过失犯罪中的故意心理状态等方面反映出来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一探索,供商榷。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4期86-91,共6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