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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律对官吏赃罪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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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阶级社会,官吏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司空见惯,在所难免。官吏为利入仕,自然要贪污受贿,而其结果便是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加速王朝的灭亡。所谓“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贿章也”。(《左传·桓公二年》)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是历代王朝的支柱,同时也是自身的蠹虫。因此,为了使国家法令畅通无阻,使皇权得到巩固加强,缓解人民的怨恨情绪,统治阶级历来都把惩治赃罪作为吏治的重要一环,不仅在行政上采取措施严加监督,在立法上也往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法典之中。
作者 鲁生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2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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