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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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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作者 马秀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内蒙古林业》 2019年第3期20-20,共1页 Inner Mongolia Fore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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