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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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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出处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 2003年第1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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