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安全主任 1994年,在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经验基础上,我国东南沿海经济特区开始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规定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此后以深圳为样本,东南沿海经济特区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推行、培训考核和认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03年第2期10-11,共2页
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