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依法治安全,对非公企业而言,喜忧参半
<安全生产法>的广泛适用性,决定了非公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法律上有了同等的地位.换言之,非公企业也将无一例外地,要在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那么,怎样衡量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呢?一看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看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从我国非公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生存现状来看,其中多数将在这种规范的秩序建立起来之后退出市场,或者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国家安监局84号文已经明确,所有非公企业必须在保证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此强硬的书面表达,白纸黑字,一目了然.谁敢网开一面,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然而,这样一来,非公企业及其投资人、从业人员又将何去何从?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03年第4期19-20,共2页
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