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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专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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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王女士在河北某市医院工作,是一名护士。2016年3月份王女士怀孕,是二胎,随后办理了所有生育手续,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儿,单位准予王女士休产假90天。王女士认为,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她应当休产假158天,于是向单位反映情况,单位答复说:市政府已经发文要求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当地卫生部门并没有发文,因此王女士所工作的医院不予执行新的产假规定。在卫生部门没有发文的情况下。
作者 王素满
出处 《女子世界》 2017年第5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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