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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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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办发[2007]62号2007年4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5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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