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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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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三、删去第十六条。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8期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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