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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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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办发[2014]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6期39-4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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