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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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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发[2015]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3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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