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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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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规发[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9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30项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期21-2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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