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标准确定办法有四种,基于土地发展权转移的方法交易成本过高。因而,采用政府主导下的粮食安全价值评估法或机会成本法较为恰当。通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应为调出的商品粮数量与单位产量粮食安全价值的乘积,而理论下限则为调出的商品粮数量与单位粮食产量生产的机会成本扣减其纯收益后的余额的乘积。按理论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总额可能很大,这需要我们建立多重责任主体分担补偿责任的机制,并且,在确定实际应承担的责任时应适当考虑各级财政的可承受能力。
出处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ial Affairs